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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学习心得

2024-07-07 15:30:01互联网心得体会

采购学习心得(通用4篇)

采购学习心得 篇1

从去年底转岗到集团供销处以来,被安排在中——高压阀门(物资码209)采购员岗位,需要我熟悉全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这两个月的工作做的磕磕绊绊,不是很顺利,虽然勉强做到差强人意,但是距离自己和岗位的要求还很远。以下是对近期工作的总结和一些自己的积累。

一、采购价格的确定

北营底价是工作的重要信息,对于查到的价格要求是最新的合同执行价格。所以在北营网上的、20xx年最新的价格中有待入库量才可以作为底价采用;没有待入库量的价格,可以在无其他途径的情况下作为才参考。对于xx年的价格、首次采购的物品、以及其他的特殊情况都需要询价作为参考价格来比价。

(一)、查价格

对于基本的价格可以通过价格体系(价格手册)和北营物流网的计划编码查询,以及逐条翻阅前期的合同来确定准确的价格。单就阀门而言,还可以自己转出前期合同的执行价格制作阀门的价格手册,北营备件四科采购员张存成和姜海的前期合同中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前期209阀门。

而对于一些首次采购的阀门,或者以上方法查不到价格的阀门,可以查询机电产品价格手册,或者直接向北营备件四科供货商询价。一般这样的品种在制作比价表的时候,是平价代购给北营。

(二)、最终价格

一般而言,不允许供货商二次报价,但是可以对原有的采购项目再次压价其自己的初次报价。般而言,不允许供货商二次报价,但是可以对原有的采购项目再次压价其自己的初次报价。在采购过程中,除北营底价外涉及的价格就是本次合同价,本次合同价依据的是通过供货商的报价单,比价后得到的。

(三)、供货商的遴选

采购过程中,选择(20xx年手术室护理年终工作总结)什么样的供货商是一个比较重要而敏感的环节。以价格为依据,以质量为前提是重要的遴选依据。严格执行集团规定的采购流程,通过制度选择适合的供货商,达到供货标准,降低生产和采购成本。首先选择报价达到集团标准的生产厂家,其次质量选优,同等条件下选择长期给北台供货熟悉具体流程和情况的供货商。

对于特殊阀门的要求,例如:介质为水渣的球阀,一般的'标准为合金球体和国产密封圈,但是寿命为1个月左右,如果采用球体合金镀硌,进口密封圈可以保证使用8——12月。这样的阀门除个别厂家可以保证质量外,其他厂家均不能满足现场的高标准需要,所以在价格上会比一般的阀门高一倍左右。

在查询价格的时候会出现许多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价格发生,比如,口径450的阀门比口径500的高,配法兰的比不配法兰的阀门价格低,北营执行的合同价虽然有入库但是价格违背实际市场价格,同样的阀门有不同的物资码等。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根据集团规定和我们的工作需要来处理。( HaoHaowenkU.cOm 编辑发表 )

二、采购依据的取得。

北营物流网下达的采购计划是主要的采购依据,工作的内容就是忠实采购物流中心下达的月计划和追加计划内容。采购备件的品种和数量必须严格的依据计划下达量。但是由于具体情况的需要,和物流系统的具体操作原因,会出现许多不在下达计划内的采购情况,例如:现场需要计划中采购的阀门配法兰、螺栓、垫片;但是在计划中没有上报,或者由于物流网的权限设置看不到分厂计划中的备注项,这就需要采购员和分厂计划员、物流中心具体沟通类似的情况,同时需要现场出据采购情况说明,由分厂计划员和物流中心签字。鉴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可以在采购计划下达后,先联系物流中心要求查看分厂计划的备注项,这样可以避免在去现场时出现重复和疏漏,减少工作量。

三、阀门的入库

当所购进的阀门入库时,需要去仓储现场具体的入库种类和数量。熟悉结算流程,并可向质检员了解阀门的检验常识便于以后的工作,如:阀体的材质,一般为铸钢、球墨铸铁、碳钢等;硬密封要看水线是否光滑齐整;碟板是否是以旧翻新等。

采购学习心得 篇2

公司要发展和壮大,如果没有一条完善的供应链作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物资采购仅仅是供应链中的一个环节,关键零部件的供应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建立一个稳定的、强大的供应商群体,长期结盟,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是我们企业发展壮大的坚强后盾。

对我们企业来说,供应链是指从原材料采购需求→采购→运输→验收→仓储→进行生产→检验→到合格产品销售到用户的全过程功能网链,它不仅是一条物料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在这个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供应链断裂,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采购仅仅是企业供应链中的一个环节。根据公司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是必须的、必要的,它是公司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求我们认真分析市场与竞争环境,了解现在的市场需求和市场环境产品类型和特征,认真总结,分析企业供需管理的现状,分析、寻找、总结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供应链建设的因素。找出原因,为什么供应商不愿意与我们合作,为什么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总是出品质问题,为什么供应商总是迟迟交不了货,为什么我们的供应商资源不够宽广等等,在某些领域,一种原材料供应,仅仅就一两家供应商,甚至是独家,在供应链中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品质、交货期出现问题不容易找到替补(没有供应应急预案),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自己把本来竞争激烈的供应商变成了垄断或寡头,没有给对方造成竞争市场的态势,不利于采购成本的降低,在采购价格的谈判中处于下风、处于劣势。所以,我们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供应商开发,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1.关键零部件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只有经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的资质、生产加工能力、检测手段、品质管制体系、售后服务及持续供货能力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三次以上试采购,才能成为我们的合格供应商,避免了供应商的错误选择带来的采购风险。

2.广泛发掘合格供应商资源。在同类原材料采购的供应商中应至少有3~4家合格供应商供我们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使供应商之间形成竞争的态势,有利于价格的下浮,降低采购成本。这方面公司容器厂做得较好。如果没有积极开发新的供应管道,会把本来是竞争激烈的供应商变成了垄断或者寡头,没有给对方造成竞争的态势,采购成本降不下来,试想独家供应商怎么招标,价格还不是他说了算,在同一区域,即便有两家,他们也容易结成同盟,价格也无法压下去。每年都应引入一定的新供应商,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识。

3.供应商开发权责

(1)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开发主导工作。

(2)工程部负责供应商样品的确认。

(3)品管部、生产部、工程部、采购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负责供应商的调查评核。

4.供应商资讯来源

新供应商资讯来源一般有下列方式:

(1)各种采购指南。

(2)新闻传播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

(3)各种产品发表会。

(4)各类产品展示(销)会。

(5)行业协会。

(6)行业或政府之统计调查报告或刊物。

(7)同行或供应商介绍。

(8)公开征询。

(9)供应商主动联络。

(10)其他途径。

二、采购内部管理重点

在供应链建设和供应商管理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采购管理程式》、《供应商管理程式》,实行采购、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确定(招标或监审)三权分离,弱化采购员的职权,通过合格供应商的评定,招标采购等手段,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传统采购中采购员权力过大,避免了采购员主观的随意性,也就避免了错误选择供应商所带来的品质、价格、交货期、服务等方面的风险,也避免了这个采购员辞职离开企业后生产经营无法开展的局面。建立了可靠的供应链,就不会因某个人的辞职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伤害。

1.请购单

1.1请购应按照存量管制基准、用料预算,并参考库存情形开立请购单,逐项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本单位主管审核后按规定逐级呈核并编号,最后送采购部门。现在公司已导入eRP系统,则可充分利用其功能去达成

1.2来源与需用日期相同的物品材料,可以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1.3特殊情况需按紧急请购办理时,可在“请购单”“备注”栏注明原因,以急件递送。

1.4总务用品由人事部门按每月实际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条件,填具“请购单”办理请购。

2.交期管理

交期管理是采购的重点之一,确保交期的目的,是必要的时间,提供生产所必需的物料,以保障生产并达成合理生产成本之目标。交期太早或太迟都会对公司有不利影响。交期延迟会导致制造部门断料,从而影响效率,断料频繁,易导致互相配合的各部门人员士气受挫。交期提前太多会导致库存成本之增加,导致流动资金周转率下降,导致库存囤积、空间不足。这样,就要求采购部必须要用心处理这个问题,分清责任,加以控制,以确保交期达成,主要需做好

2.1事前规划

(1)制订合理的购运时间

(2)确定交货日期及数量

(3)了解供应商生产设备利用率

(4)请供应商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及交货计划

(5)准备替代来源

2.2事中执行

(1)提供必要的材料、模具、技术支援给供应商

(2)了解供应商生产效率及进度状况

(3)交期及数量变更的及时联络与通知

(4)尽量避免规格变更

(5)加强交货前的稽催工作

2.3事后考核

(1)加强合格供应商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合格供应商的品质管制。建立供应商品质档案,每月收集各供应商情况,评价其当月供应能力和表现,对一定时期内所供材料出现的品质问题及时进行统计、分类,分清重大品质事故还是一般品质事故。制定品质绩效激励策略,比如品质好的,可以加强合作力度,政策向他倾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利益的共同体,让它们在产品的设计、采购招标报价中就参与进来,出谋划策,共同进退。对涉及重大品质问题,涉及诚信问题,弄虚作假等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对造成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品质档案可定期向供应商回馈,推动供应商的改进和提高。

(2)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比如每年/月可依供应商评鉴办法进行一次供应商评审考核,评审要素包括:品质水准、交货能力、价格水准、技术能力、售后服务、管理水准、现有合作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能力的评估,将交期的'考核列为重要项目之一,以督促供应商提高交期达成率,对交期延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研拟对策,确保重复问题不再发生。依供应商考核结果与配合度,考虑更换、淘汰交期不佳之供应商,或减少其订单。

(3)在供应商关系管理方面,对某些供应商,比如,地域位置近、生产和装备能力强、品质管制体系比较健全、又愿意与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其产品硬体品质很好,只是在某些方面有些欠缺的供应商,在公司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对供应商进行技术支援和品质安全辅导,促使其达到我们的规定要求,并且由于地域优势,可以成为我们供应链中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品质事故,可以就近救急。它对我们供应链建设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3.权力控制

绝对的权力导到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要有适当的控制和完好的制度

3.1采购重要材料应由总经理总经理指派专人径直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尽量是货比三家。对于专项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

3.2采购部门应按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比如:

(1)集中计划采购:对具有共同性的材料,应集中计划办理采购。经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提出请购计划,报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使用,且使用量较大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报批后通知各请购部门按需提出请购。

(3)采购部门应按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状况,分类划定材料采购作业期限,并通知各有关部门。

4.价格控制

(1)采购人员接“请购单”后应按请购事项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过去采购记录或厂方提供的报价,精选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对比。

(2)如果报价规格与请购单位的要求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采购人员应检附有关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注明,报经主管核签,并转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

(3)属于惯例超交者(比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人员应在议价后,在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报主管核签。

(4)对于厂商报价资料,经办人员应深入整理分析,并以电话等方式向厂方议价。

(5)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紧急采购口头要求后,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做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式优先办理。

3.订购

(1)采购经办人员接到已经审批的“请购单”后应向厂方寄发“采购单”,并以电话确定交货日期,要求供应方在“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2)分批交货时,采购人员应在“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便识别。

(3)采购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在“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便识别。

5.进度控制

(1)采购部门可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依靠“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eRP导入,也可充分利用其在这方面的功能。

(2)采购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采购时,应填制“采购交货延迟情况表”,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主管批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与请购部门共同拟定处理对策。

(3)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又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等变更,请购部门须按新的情况所要求程式重新报批。但若更改后的审批许可权低于原审批许可权时仍按原程式报批。

6.单据整理及付款

(1)来货收到以后,物管部门应将“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送采购部门与发票核对。确认无误后,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请购单”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2)内购材料须待试用检验者,其订有合约部分,按合约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约部分,按采购部门报批的付款条件办理付款。

(3)短交,待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4)超交,应经主管批示方可按照实收数量付款,否则仍按原订货数付款。

7.价格复核

7.1价格复核

(1)采购部门应经常调查主要材料市场行情,建立市场调研报告,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并应附供应商的价格表、品质等级、供应量、电话、位址,并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其真实性和全面性。主管部门还应定期对目前供应商的信誉、价格、品质进行评估,并向另外一些有实力和能力的供应商发出询证函索要价格表。主管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内容包括:位址、电话、价格、品质指标、折扣和付款条件、以往采购数量、价格等,以便及时核对与查找。

(2)将经审核后的市场调研报告交给某一机构或专门成立的委员会(可由采购、工程、使用、财务等部门参加)来批复供应商和价格,不能由采购部门单独决定。

(3)采购部门应对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列重要材料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制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以上观点,仅仅是本人在这两天的时间中,总结供应商管理的一些体会,可能还很片面,也不够准确,仅供探讨。

采购学习心得 篇3

此次有幸跟随班子成员一同前往云南成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交流学习。天安化工经营管理部部长吴东妍主持业务交流会,主要讨论煤炭采购与验收管理,就涉及煤炭采购、验收入库、采样制样的环节沟通并进行现场经验交流。

天安化工围绕全年经营计划和成本预算,不断完善煤炭管理制度,以管理责任为抓手,使每一个相关在岗工作人员都认识到煤炭管理的重要性,进而辐射到公司其它岗位,使所有职工在煤质工作中均有“煤炭质量、人人有责”的意识,依靠煤质图生存、谋发展、增效率的观念,可以借鉴到我们企业的管理当中来。

狠抓现场管理,发现质量问题现场抓落实、现场抓整改,360度无死角、可回放的'印像监控系统,赢得了几乎无经销商投诉的良好口碑。这应该是我们企业着重学习的目标。

以本次学习交流为契机,我也对即将结束的20xx年剩下的时间做一个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认识提高了,认识明确了,工作目标就明确了,这样才能少走弯路,这样才能干在点在上,才能干出工作成绩。

二、加强领导,对于本次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学以致用,层层传达本次学习的精髓。

三、夯实责任。工作完成时效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以确保工作实效,分布推进,稳步实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经过本次交流学习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善于找问题、重质量、重服务、建立问题清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把问题和隐患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学会“举一反三”在后期的企业管理和生产运营中为企业发展交上一份完美答卷。

采购学习心得 篇4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

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虽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但其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涉及到调整有关部门现行的管理格局及职责。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监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据,将属于越位行为。

我们认为应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实行招标采购,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标管理监督,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低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负责。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时指定品牌”问题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指定品牌问题比较突出。这时,财政部门需要向采购人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工作,这给财政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鉴于这种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款。”

四、“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

财政部门(以下统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虽然政府采购法作了规定,但未了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与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交叉等问题,仍有一些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明确为:

(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二是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网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三是政府采购法规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四是对招标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制定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规程。

(五)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范本;受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六)受理供应商投诉。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应诉事项。

(八)监督检查。一是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

(十)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十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十二)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和管理。一是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聘书。二是对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购货物(包括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货物、材料,进口机电产品除外)、服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获得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认定某领域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到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五、“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采购法指定的处罚条款较难实施,尤其对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违规处罚较难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处罚程序规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较难及时发现、较难及时责令改正,一旦发现人已完成招标过动,若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会使采购人与签定合同的供应商引起合同纠纷,违约的采购人,向供应商赔偿损失仍由财政负担。二是处罚太重。动辄就“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部门预算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按法律程序又涉及调整年初预算,是对年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的否定,财政内部也较难通过,只能下不为例。三是通报批评涉及对该部门工作的一票否定。一部分同志认为,无法实施“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可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实施难度仍然很大。现在各地都在搞行风评议,一旦一个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而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年终的部门行风评议将被一票否决,采用通报批评也较难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购人的违规处罚条款无法实施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工作,困扰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政府采购法将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鉴于以上情况,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条款。笔者建议,在设计处罚条款时,可考虑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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