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一: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破产清算申请书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破产清算申请书四: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注册地: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泰,男,汉,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住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xx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书》,和20xx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17日作出徐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徐汇区法院判决:限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是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炎骏、张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致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