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精选3篇)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篇1
交易所(NYMEX)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42,000美制加仑
每加仑0.0001美元
每加仑2美分(每张合约840美元)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不对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份规定波动限价
从当前月份起算的15个连续月份。
上午9:50-下午3:10(纽约时间)
2号取暖油,具体规格与交易所联系。
纽约商业交易所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权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敲定价格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履 约
一个NYMEX取暖油期货合约单位
每加仑0.0001美元
间隔价为每加仑2美分,所有敲定价格只能为偶数,例如,0.4800美元、0.5000美元等,任何时间内,每一交易月份的相关期货合约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至少要有7个敲定价格水平,居中的敲定价格要最接近上一交易日相关期货合约的收盘价。敲定价格的高低界限视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而调整。
6个连续月份
上午9:50-下午3:10(纽约时间)
相关取暖油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同轻质低硫原油期权合约。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交割方式
5,000蒲式耳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5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3、5、7、9、12
上午9:30-下午1:15(堪萨斯市时间)
2号硬红冬麦;1号和3号麦依照交易所规定质量差价交割。
凭仓储商签发之仓单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小麦期权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敲定价格[ HtTps://WwW.HaoHaowenkU.com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时间
一个KCBT之5000蒲式耳硬红冬小麦期货合约单位
每蒲式耳1/8美分(每张合约6.25美元)
与交易所联以获取最新信息
同相关小麦期货合约
3、5、7、9、12
同相关小麦期货合约
距相关期货合约第一通知日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的星期五下午1:00(堪萨斯市时间)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10:00(堪萨斯市时间)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春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交割等级
5,000蒲式耳(允许1,000蒲式耳零批)
每蒲式耳1/8美分
每蒲式耳20美分(每张合约1,000美元)
3、5、7、9、12
上午9:30-下午1:15(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2号北方春麦,蛋白质含量为13.50或更高,溢价和差价由交易所确定。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MGE)春小麦期权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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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单位
│一个5000蒲式耳的MGE春小麦期货合约单位
│
│
最小变动价位
│1/8美分
│
│
敲定价格
│a.间隔:按每蒲式耳10美分渐进
│
│
│b.最初挂牌价:居中的敲定价格要相等于上一交易日之结 │
│
│算价,另外3个渐高价和渐低价各间隔10美分
│
│
│c.附加牌价:在交易集中于某一价格水平,致使期货合约的 │
│
│期权敲定价格少于3个渐高价和3个渐低价时,应加入新的
│
│
│期权敲定价格,以确保至少有3个渐高价和3个渐低价,但在 │
│
│到期合约中不得加入附加价。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不高于或低于每一张看跌期权合约或看涨期权合约的上一
│
│
│交易日结算权利金价格各20美分
│
│
合约月份
│9、12、3、5、7
│
│
交易时间
│上午9:35-下午1:25(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
│
最后交易日
│距相关期货合约第一通知日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的星期五
│
│
│下午1:00(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
│
合约到期日
│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10:00(明尼阿波利斯 │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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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上交易包括自助交易、远程终端交易和互联网交易。乙方利用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系统委托期货买卖业务时,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出于自愿申请使用_________网上期货交易系统,乙方阅读理解并已签署了本公司的《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软件及其它安装、操作说明,并为乙方提供适当的指导。
第三条 :乙方安装好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后,必须立刻用甲方提供的客户登录,并自已重新在交易终端上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建议乙方经常、不定期地变换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损失。
第四条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输入客户码和交易密码后,方可进行网上交易。乙方的客户码和交易密码是甲方验证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签,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书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甲方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对使用乙方客户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网上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在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电话下单方式。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网上交易的所有规则,凡因违反甲方上述规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网上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软件及文档资料保密,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拷贝,保证除用于网上交易外不做它用,保证不做影响甲方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网上交易。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和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停电、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将自动终止。
1、如遇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国家证监会出台的政策或规定相抵触而无法继续履行此协议内容。
2、公司网上主站或服务器受到严重攻击而陷入瘫痪,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时。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篇3
甲方: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商)
丙方:_________(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之规定,与丙方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期货交易资金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交易所需账户开立、契约签订、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
为此爰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中国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之说明义务
乙方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之规定,指派专人针对期货交易契约内容、相关之风险预告书及交易程序等为甲丙方暨保管机构进行解说,甲丙方暨保管机构听取解说后,应在双方同意之「期货交易风险预告书」、「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书」、「选择权风险预告书」、「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书」签章。
第二条完全契约
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办法)之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随时公告事项及修订章则暨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定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三条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账户(以下称期货交易账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四条委托交易之方式及联系方法
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及下单,甲方就前条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自行委托交易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交易。
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托交易应以面告、电话、电报、传真、图文电视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传输工具等具体明确之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乙方下达委托,委托内容应包括完成该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条件。
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应按各别期货交易账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账户之交易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交易尚未成交者为限。
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乙方对丙方之下单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期货交易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甲乙双方之联系,除另有约定外,应以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工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为之。
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方式,任一方有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他方。
第五条执行委托之方式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之规定,将委托交易内容转达至该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及办理后续结算交割事宜。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期货交易账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
乙方依前项方式执行期货交易之委托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乙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对于受托事务,有严守秘密之义务,除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外,不得泄漏于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期货交易账户之移转
乙方遇有破产、解散、停业或依法令应停止收受订单时,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得依主管机关命令将甲方之期货交易账户移转于与乙方订有承受契约之其它期货经纪商,甲方应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账户移转之事宜。
因前项账户移转所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因甲方怠于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所生之损害,乙方不负赔偿之责。
第七条保证金、权利金或其它款项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期货交易账户一切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丙方应于交易前或交易后制作相关款项收付指示函,通知保管机构办理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
乙方确认甲方缴存交易所需款项后始接受丙方代理委托交易。
乙方应于主管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甲方缴存之交易保证金及权利金。
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如有越权交易之情事,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易之书面,并经保管机构审核符合相关法令外,丙方应依管理规则、业务操作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负越权交易之履行责任。
丙方承诺除前项除外规定者外,对越权交易之结算交割及违约责任悉由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八条保证金专户存款之利息归属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款项所生之利息原则归属于乙方。
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九条保证金之维持
丙方应代理甲方自行计算维持保证金之额度与比例,并负有随时维持足额保证金之义务,无待乙方之通知。
第十条乙方径行冲销之条件与相关事项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经通知甲、丙方后,依其裁量径代甲方冲销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结清之期货交易契约:
一、甲方之权益总值,已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二、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或受禁置产宣告、受破产宣告或有丧失信用之虞或其它影响交易进行等重大情事发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相关期货交易契约第一通知日或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前,将所有未平仓的期货交易契约平仓了结者。
甲、丙方认知乙方依前项规定代甲方进行冲销系属乙方之权利而非义务,乙方不须对其未代甲方进行冲销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之方式及时间
丙方受乙方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时,若为盘中通知,丙方应立即指示保管机构补足;若为盘后通知,丙方最迟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依乙方通知内容指示保管机构缴交全额追加款项。
第十二条违约
保管机构未能代理甲方办理与乙方间受托契约所约定之保证金与权利金追缴及结算交割事项,或甲方部位经乙方依约冲销后,其账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保管机构未于三个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应视是否系丙方不履行其因越权交易所应负履行责任所致者,依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处理之。
第十三条交易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执行期货交易所需之佣金、手续费、取消改单费、结算款项及费用、各类依法征收之税捐、规费等必要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费用及款项,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
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设之期货交易保管专户。
乙方受托交易应收之手续费、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
第十四条财务状况之征信及征信范围
甲方兹授权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对甲方之财务信用状况及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资料进行必要之调查或查证。
乙方对于依本条规定所取得之甲方资料,除依法令所为之查询外,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基本资料之提供及异动申报
甲、丙方及保管机构同意于开户时应向乙方具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及通讯处所、电话号码、身份证字号(法人应提供名称、代表人、住所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资产之状况、投资经验、开户原因及其它必要事项之资料,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资料,除依法令所为之查询外,应予保密。
甲、丙方及保管机构所提供之基本资料有所变动时,应尽速通知乙方变更,并应由甲、丙方及保管机构或其代理人亲赴乙方处,凭相关证明、文件或印鉴办理。
第十六条应行通知及公告事项
乙方应于每日将甲方前一交易日之买卖报告书,送达丙方及保管机构,于每月五日前将甲方上月份之交易对帐单送达丙方及保管机构。
前项买卖报告书及月对帐单之送达应以邮递或当面交付之方式为之。
买卖报告书并应以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于当日先传送予丙方及保管机构。
如有下列情事,甲方或保管机构应立即通知乙方:
一、甲方提供乙方资料有所改变。
二、依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规定可能影响甲方从事期货契约交易或其它应尽义务等应申报情事。
三、其它依期货交易相关法规甲丙方应通知乙方的事项。
乙方遇期货交易所有紧急情事而暂停交易时,乙方除应于公告栏内公告,并应立即通知丙方及保管机构。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信息及服务之范围
乙方应于营业场所提供甲、丙方各类期货交易契约市场行情、实时信息、主管机关公告及其它信息。
前项信息之提供,仅作为丙方代理甲方进行期货交易之参考,并不代表乙方劝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期货交易。
乙方所提供之信息系得自于一般认为可资信赖之来源,惟乙方并不保证此等信息之正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关于本契约之履行,乙方之代理人或受雇人有故意过失者,乙方应与自己之故意、过失负同一之责任。
如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者,该可归责之一方当事人应对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契约之权利义务转让予他人。
乙方对于因法令或交易规则之变更、通讯或传送设备之故障、或因重大情事变更、天灾、不可抗力等乙方无法控制之事由或无法归责于乙方者,致委托传达迟延、错误、时差或汇率变动所造成之损害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代理权限制之对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待结算交割之款项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待结算交割款项之部分予以留置并代为办理结算交割。
第二十条委托交易之停止
本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接获甲方、丙方或保管机构有关本约所定开户、交易、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代理权有终止、撤销、解除或其它争议之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交易。
第二十一条契约变更
本契约内容之变更,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二条契约之终止
当事人之一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终止本合约;甲方欲终止本合约时,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通知乙方终止。
本契约终止时,乙方为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进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冲销原有契约部位之交易委托效力仍及于甲方,甲方对其交易过程及结果仍应负责。
本契约终止时,丙方应代理甲方,立即与乙方结清所有既存之交易部位,惟在终止前既存之债务或义务并不因此终止而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通知对象
立约人就有关本约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观念通知,应依第四条第七项所定方式向其它各方当事人为之。
第二十四条纷争处理及仲裁约定
因本契约所生之争执,各方同意应先依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有关纷争调解处理之规定办理。
调处不成立时,各方同意先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约一式四份,甲方、保管机构(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