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从XX年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进,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为了系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及其面临的问题,课题组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可以说,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暴露的矛盾和问题也是突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来源 WWw.HaoHaowenkU.cOM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XX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XX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XX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日,中发[]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4日,国发[]5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7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2、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XX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4、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